那是個無雨,風微冷的夜晚。我離家出走,兩個小時後被路過的警察撿回了派出所。

其實只是為了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,我和我爸大吵一架,然後我連鞋子和外套都沒穿就衝了出去。
真是何苦啊!

話說從頭,我妹因為班級的話劇公演,向我借了一把玩具劍。
然後當我再看到它時,它已經壞掉了。
我妹給我的只有一句聽起來沒什麼誠意的「對不起啦,我又不是故意的」
......我爸用強力膠把它黏了回去,然後就想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了。
說真的,這還真是令人不爽,因為我稍微揮了揮那把可憐的劍,它的傷口再度裂開了。
所以我要我妹賠我一把。

然後我爸媽就開始說些什麼「其實這個家所有的東西都是我們的」、「那你以前吃我們的住我們的是不是也要一筆一筆算?」和「你之不知道你住的是誰的房子」之類的鬼話。

媽的,你們以為我爽用啊?
既然這樣,那所有的東西都還你們,我滾就行了吧?

所以我把襪子和外套脫掉,只穿了足以蔽體的衣物,然後二話不說跑了出去。
(如果是我國中的時候發生這種事,那我大概會先找幾個瓷製或玻璃製的東西,砸它個希巴爛然後再出去)
而且不讓警衛發現我走出去了,我還特地趁有人去領包裹時溜出去。

本來我是想一直走下去,走到一個不知道是哪裡的地方,然後死在那裡。
反正少了我,就少一個人用「他們的東西」,而且也不會有人跟他們頂嘴。

不過說真的,赤腳在柏油路上走真的很痛(現在還在痛),而且外面好冷。
後來我就光著腳在市公所對面哭了一個多小時,然後就被警察撿到了(後來他跟我說是有民眾報案)(汗)

回家真好。
(現在我們家的人都裝做沒發生過這回事呢XD)
(我是不是太血氣方剛了?)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.M.Jou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